如何正确认识与鉴别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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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心理咨询- 德仁心心理咨询机构:如何正确认识与鉴别疾病?

 

诊断学

 

进行各种检查是为了准确地认识与鉴别疾病,这一过程的结果就是诊断。对精神疾病诊断,如图1所示:先对病人进行多方面的检查,从而 得出一系列结果,也就是根据病人的一些客观的、主观的及生活经历方面的资料来推导诊断。至此,诊断学是不完全的,所以称其为“目前诊 断”。将这种对个人的或个性的检查结果归入共性的、概念的疾病范畴,就是所谓的诊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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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学

 

除个体诊断外,重要的是对疾病进行扫描与命名,并将其纳入系统的疾病理论,这对精神病学来说比对医学的其他专业更困难。根据病因来分类,对其它专业是较容易的,但对精神科就很难,因大多数障碍不是只归结于一个原因,而是由多种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的,况且,我们对于病因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在最初的系统分类中,精神科医生曾试图以典型的综合征为依据进行分类,由此产生了大量临床综合征的诊断,这同单一性的精神病的诊断一样,同样不能使人信服。

 

当不再横向地以症状学为标准,而考虑疾病的过程时,发现在症状学上一些区别很大的临床病象有着相同的发展过程(KRAEPELIN),从而产生了能使多数人接受的疾病划分原则。精神病由此而划分为两组:精神分裂症(最早称为早发性痴呆)和情感性精神病(躁郁症,循环性精神病)。在疾病的划分与归类中对“内源性精神病”的说法是有争议的。另外也有一些其它的分类方法,有的是进一步划分,有的是要使它的概括性增强。

 

“内源性”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有争议的概念,它是指既非躯体因素致病,又非精神因素致病的一类精神病,但没有一个确切而统一的概念性描述。有些精神科医生认为,“内源性”精神病指的只是带有个体特征的,也就是固有的、出于本身的缘故而产生的精神病。另一些人认为它指的是那些内生的与遗传有关的精神病,或是对器质性原因的又一种设想,或是指那些还没被人们认识的(原因不明的)精神病。根据今天人们对“内源性”这一概念的认识,只能直观地说“内源性”精神病是与遗传因素有关的、具有自身规律的、其过程不取决于周围环境的一类精神病。这样,“内源性” 一词似乎就有些多余了。

 

在精神病学中,对疾病学说的另一个重要认识是:那些各种各样的、大量影响大脑功能发育和造成脑损害的疾病,只导致了少数几种“典型 的精神病性反应形式”:不同的基础疾病引起的只是一类很相似的精神病性反应形式(BONHOEFFER)。这些反应类型,也就是今天人们所熟悉的,被称为器质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综合征、谵妄及痴呆的疾病,是那些有据可依的脑损伤或脑功能障碍及特征性症状。器质性原因引起的精神障碍的定义相对较好。在这类疾病中,除了器质性精神障碍特有的症状外,也可以表现有类似“内源性”精神病的症状。

 

精神疾病首先被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能找出躯体原因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另一部分是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内源性)。作为精神疾病的第二部分,包含了那些主要以心理反应为条件的(尽管不是唯一 的)精神障碍,属于这类所谓心源性障碍的疾病有:神经症、某些人格障碍及心身障碍。

 

神经症最初(19世纪)被看作是“神经系统的非炎症性疾病”。后来弗洛伊德的研究重新解释了这一概念,指出神经在是連立在精神的偏离发展或错误发展(Fehlentwicklung)基础上的。但这一概念在精神病学的某些领域并没有得到完全承认,在早期的一些分类系统中几乎不考虑这一概念。

 

“心源性”或“精神源”一词是成问题的,因为在临床中,无论是哪种疾病,“精神源”一词都会使人想到个性或患者本人的问题,另一方面,没有任何疾病是仅仅归因于精神的。此外,“精神源”还可使病人误解为贬义。同“内源性”一样,“精神源”在今天的多元理论指导下的精神病学中同样也有些过时了。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从病因学的角度上把精神疾病划分为内源性、器质性及心理反应性的,但这是不确切的,因其中只有器质性精神病的 定义较肯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或一类精神疾病不可能只归结于一定的病因,在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疾病是由多种致病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啤而产生的。因此,所谓内源性精神病的产生与病理并不是不受生 活经历及境遇的影响;神经症并不是与体质或健康状况无关;器质性精神病也不是与其它条件没有联系(有些器质性精神病是遗传性的或与遗传有关的)。

 

人们认识到,精神障碍的产生条件或致病因素是多方面的:遗传因素与后天体质、直接或间接脑损伤的器质性条件、精神的发展或成长与生活状况。许多临床表现需考虑所有这些因素才能被解释。

 

这种多元性思考首先在“妄想发展” (Wahnent wicklung )这一病症中体现出(GAUPP与KRETSCHMER):妄想是由某一确定的人格结构、某一特有的环境条件、某一特殊的经历及可能存在的器质性脑损伤共同参与所形成。过去它被看作是“内源性的”或病因不明的。这一思想经适:修正后已广泛应用于今天的精神病学临床中,尤其是对治疗有指导作用。

 

过去各学派对精神疾病分类的讨论很多,但都没有满意的结果,主要是因为这方面可被论证的经验太少,而且它的前提缺乏客观性(根据推论,缺少相应的临床检验)。人们还试图根据个别的检查结果分类,例如:根据反应方式(如恐惧、抑郁)、心理生理的相关性或生物化学检查结果及治疗结果。然而,在此基袖之上的、可信的诊断学和疾病系统还没有形成。

 

至今还没有一种全面的、受到普遍承认的精神疾病体系。因为疾病的划分至少是一种诊断提纲,对于临床和科研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人们尝试着以另一种方式达到疾病的系统化。

 

分类学

 

疾病分类的产生过程:收集现有的临床和科研检查结果,然后由专业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可信度与诊断意义进行讨论,对于可描述的病症进行统一命名,按特有的标志或特征进行组合、编排(措词表达 要标准化)。但由于认识的欠缺及并不少见的学术观点的分歧,这种系统化(分类)只能通过妥协或折中来完成。为了取得一致意见,只能考虑多数情况下的、一般的特征,达到相对的认识。另外,分类系统不可能顾及所有的检查结果,特别是主观的、精神动力学的及个人史方面的情况。

 

对病症进行分类时,将个体检查结果或诊断,按不同的类型进行划分,并使这种划分形式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大多数病例。精神疾病的分类比其它医学专业都困难,付出的劳动也都多。人们最熟悉的分类系统是DSM和ICD。

 

 

分类的目的:分类的目的最初是以精神病学的文件资料汇编与流行病学研究为目的而作的可靠的疾病统计学工作。此外,为了研究和达到国际范围内的沟通与理解,科学地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级分类,并对诊断做出定义。不能要求分类完全反映出自然的疾病体系或是准确无误的(它不是学问而是工具)。分类学并不等于诊断学诊断是从个别的病人出发,工作是围绕着单个的病人,要做多方面的检查,下结论时是从总体考虑,表述要细致而全面。与此相反,分类是从一般性经验出发,工作是针对大多数人的,检查局限在相对容易确立的特征性症状上,结果或诊断是为了分门别类 而有意简化了的(通过一个术语或3〜5位数字的代码来表达)。诊断的第一步是关照病人,并考虑到治疗,分类是在诊断过程的末尾,是以统计和科研为目的。

 

虽然诊断和分类(K)在方法过程和目的方向上存在着区别,但二者并不是无关的。分类来源于重要的临床经验,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的临床经验反过来又可影响对个体的诊断。个体的诊断方法和标准化的方法相互补充。分类也可被看作是诊断的结束(完成诊断的最后一步),二者之间没有严格的界线。但应注意,诊断不是要限制在分类范围内,分类也不能用诊断的标 准来衡量,在实践中不可生搬硬套。另外,对于临床诊断,除了注意表 现在行为、态度方面的症状外,常常还要考虑精神动力学的检查结果和 个人史的资料,而这在疾病分类中几乎是没有的。 

 

在个体诊断的最初阶段不能使用分类系统。如前所述,对一个病人作诊断时必须进行个体、多方面的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只考虑预先规定的类型和标准,把一般化的、抽象而概括性的资料运用到一个具体的病人身上,那么他的个体诊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欠缺的。分类的标准,就像在ICD或DSM中罗列的那样,可被看作是对诊断的帮助,或是诊断的 “依据”,使人感到安全保险,然而它们也可能是错误的。分类只有在诊断过程(临床检查,分析判断)之后,作为第二个过程,才是可行的,有意义的。

 

如果用分类来代替诊断过程就会导至诊断错误,以至治料误外,分类的滥用等于给病人加上了精神病的标签,“标签效应”在精神病学中一直是受到批评的。对肯定的、有诊断意义的征性表现进行标靴,并在统一的国际范围内使用,是现代精神疾病分类的一大进步。然而,鉴于上述原是具有局限性的,并不能达到所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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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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